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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主要责任在于你余晓玲小姐,但是羊城晚报按理来说也有连带责任不是么?因为你是那里的员工,是那里的记者。

是因为怕掉面子?毁声誉?

呵呵,应该不会吧。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在教科书用这句话教育我们国家下一代的同时,难道你们作为这些孩子们的前辈、榜样,就已经将这句话给彻底丢掉了么?

纠正之前所犯的错误,勇于承认错误,在我看来只会让人觉得羊城晚报是一个实事求是,敢于并且勇于承认报刊错误,并且刊登真实事件的新闻媒体。不是么?

这么说来的话,应该对你的工作以及对羊城晚报的新闻报业有着推动作用才对,不是么?

再者,连毛主席都说过要“实事求是”呢,并且,“实事求是”可是我们国家执政党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一点,你不否认吧?

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我希望你能大声勇敢地喊出来,我想会有人请你去喝茶的。

而如果你承认了这一点。那么就请你告诉我,为什么我需要羊城晚报“实事求是”地报道新闻,挽回对我负面影响时,就变成了你口中的“绝对不可能”了呢?

好了,这个话题暂时告一段落。

在当时羊城晚报的采访记者余晓玲对我说了“不可能之类”的话后,我当时说实话是很愤怒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舆论已经变成这样了?明知做错了事,发出了错的报道,但要更改、澄清、报道竟然是一句“不可能”,至于理由。因为羊城晚报是一个“大”的新闻媒体。

当时,我的妻子也从电影放映厅出来了,她也听到了这些话,提醒我说既然致歉不行的话,就索赔吧,总好过白白受气。

我一听心想也对,因为我已经答应了那孩子李某的父母,尽可能地与羊城晚报达成协议,姑且权当是保持沉默吧,从羊城晚报这里拿点补偿金也不错。

可是呢,余晓玲大记者又给我来了句,以经济补偿弥补损失需要走法律途径,否则羊城晚报不给予赔偿。(是原话吧?)

我心中这就在想了,两个方案你们这是打算一个都不履行了啊?

第一个方案:由你余晓玲亲自执笔写致歉信,刊登于羊城晚报,因为你渎职了,你身为一个记者,发布公众新闻的记者,竟然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写出了《偏科》这则报道,如果这都不算渎职,那请你告诉我渎职究竟是什么。

不过第一个方案你拒绝了,理由同上文,因为羊城晚报是一个“大”的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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