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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京察”,与考核地方官员的“大计”制度相对应,是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由吏部与都察院一同负责,原本是六年一考,到了崇祯年间,改为三年一考,并且延续至今。
京察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以“四格”叙其功劳,以“八法”定其处分。
所谓“四格”,分别是“守”、“政”、“才”、“年”。其中,“守”代表操守,分为廉、平、贪三等;“政”代表政务,分为勤、平、怠三等;“才”代表能力,分为长、平、短三等;“年”则指年龄,分为青、中、老三等。
综合考核之后,按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其中,成绩优越者,有升任外官的优先权。
至于“八法”,则分别是是“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等项,按照“八法”考核后,“贪”、“酷”者罢官获罪;“不谨”、“罢软”者革职处分;“浮躁”、“不才”者降职处分;“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可以说,每三年一度的京察,是明朝官场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既影响着每一位京官的仕途,也影响着每一个派系的兴衰!尤其是三品以下的官员,京察时的短短一句评语,就足以决定他们一生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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