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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回 倭寇犯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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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地方官来说,自己辖区的人起来造反大大拖累政绩,因此也乐于统统以“倭情”上报。

嘉靖年间持续到隆庆、万历年间的四十年,是明朝倭寇为害最烈的时期,史学界称“嘉靖大倭寇”。

在这一阶段里,从贼中“迫于贪酷,困于饥寒”的中国沿海平民才真正是倭寇的主体,而饥寒贫困的之一在于明朝“片板不许下海”的海禁政策。

俗话说的好靠山吃山,靠海吃海。

中国东南滨海地区人口增加迅速,而土地没增加,人地矛盾突出。

明朝初年的时候,因为明初国力强盛,又为了彰显天朝威仪,前来朝贡的小国使臣,又或者他国商人,在大明朝中往往可以谋得厚利。

如此一来许多东瀛岛民便时常冒充本国的朝贡使者,到大明朝这里来骗钱骗物。

这时候很多到大明朝来冒充朝贡使者的东瀛人并没有倭国政府的管辖,朝贡完了以后,这些人心不足蛇吞象的蛮夷贼寇,便滞留在中国沿海抢劫。

这便是大明朝最初的倭寇。

为了防止倭寇的袭扰,明太祖朱元璋一怒之下颁布了海禁的政策,禁止沿海一带同他国商人往来。

从宋朝以来,当地居民一直将出海贸易视为衣食之源,海商、水手、造船、修理、搬运加上种种服务,可以说大海养活了起码百万计的沿海居民。

在明初的福建,有句话叫做:“海者,闽人之田。”

明朝海禁令无情地把当地居民的“田地”给剥夺了,当地百姓的饭碗跟着也被砸了。

在广东潮州、福建泉州、漳州等地区,一向是通商出海的发舶口,有自古以来“潮漳以番舶为利”的说法,不许贸易往来,便等于断了他们的生计。

对茫然失所的沿海居民来说,眼前摆着两条路:要么忍饥挨饿,要么铤而走险进行海上走私。

洪武三十年所颁的《大明律》对海外经商限制得很严格,它规定凡私自携带铁货、铜钱、缎匹、丝绵等违禁物下海之民众,以及与外番蛮夷交易者依律一并处斩,而且禁止私人制造具有二桅以上的出海大船。

而对于勾结外族的“谋反大逆”更是异常严厉,大明律:凡“谋反大逆”,一律首从皆凌迟处死,本宗亲族祖父、父、子、孙、伯叔、兄弟、侄、堂兄,同居的异姓亲族外祖父、岳父、女婿、家中奴仆,凡年满十六岁以上皆斩

为了不被诛连九族,海盗以及走私牟利者,必须千方百计的掩饰自己的出身。

有明一代,造反起义者往往以绰号来掩饰真实姓名,像广为人知的崇祯时期农民起义,起义领袖都用绰号:紫八大王、不沾泥、扫地王等等,包括著名的“闯王”。

在东南沿海,中国人就直接可以假扮东瀛人来掩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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