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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章 四省八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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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分别为司法部、外交部、财政部、内务部、教育部、国防部、交通部、商贸部、农工部。

大部分部门同欧美列强国家的部门职能差不多,只有个别部门融入了王辰浩那个时代的思想。例如国防部一词首次提出,统和陆军、海军和空军,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国防部的工作由具体交给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分别办理。国防部不负责统帅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凡涉及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一般以国防部的名义进行,具体军事作战则由总参谋部执行。内务部也比其他列强国家的部门强大,囊括了几大部门,如民政总署、警察总署、宪兵总署、卫戍总署等部门。

人士任命上,王辰浩将原直隶总督府各部门总长升级为帝国内阁下辖的各部大臣。周复出任司法部大臣,伍廷芳副之。李鸿章出任外交部大臣,唐绍仪为次大臣。教育部大臣为蔡元培,商贸部大臣张謇,内务部大臣张枫,财政部大臣宋汉章,交通部大臣詹天佑,国防部大臣王士珍,内阁秘书长阮忠枢,副秘书长杨士骧等,但凡国家要害部门的人士任命,都是王辰浩的嫡系人员担任,原来清政斧中央的官员不是被提前退休,就是安排到偏远部门。

中央的人士任命激起了相当一部分清廷旧官员们的抗议,但他们也就只能抗议一番,在王辰浩的巨舰大炮面前,他们也不敢有什么出格的动作。王辰浩特意委任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次大臣,给足了奕劻的面子,让旗人子弟无话可说。奕劻碌碌无为,次大臣不过是个摆设而已。但王辰浩给奕劻以重金贿赂,利用奕劻在宗室和朝廷的地位,拿奕劻去搪塞来自京城各方的旗人子弟。对于奕劻来说,有奶便是娘,明知道王辰浩拿他当枪使,他也不在乎,反而心甘情愿的为王辰浩做事,在奕劻的弹压下,京中旗人子弟也闹不起来了,帮王辰浩解决了很多棘手的问题。

在王辰浩的武力控制下,经过十几天的整顿,王辰浩在燕京确立了帝国中央集权和各部门的行政职权划分,帝国内阁组建完成后,标志着清帝国中央完成了变法改革。

六月二十曰,光绪正式下诏书,宣布实行君主立宪制,任命王辰浩为内阁总理大臣,并组织内阁,继续推行改革变法事宜。

光绪要求王辰浩继续变法维新,实际上是计划让王辰浩去跟各省督抚们火拼,以此来阻挠变法。此时的光绪已经没有了变法的心思,而是一心想给王辰浩找麻烦,最好让王辰浩放弃这个内阁总理大臣的职务。

王辰浩自然不会上光绪的当。诏书下达后,王辰浩立即将王士珍等直隶总督府的小朝廷机构主要人员尽数调到燕京。

王辰浩并不急于开罪各省督抚,而是先在中央进行改革,原先康有为等人提出的责任内阁制被王辰浩否决。责任内阁还是对皇帝负责,光绪试图想通过责任内阁来控制政权,这是王辰浩决计不允许的。

由于王辰浩掌握了京畿直隶军政大权,康有为等人也无法左右王辰浩的决定,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光绪成为名符其实的无权皇帝了。

王辰浩在燕京城的一系列动作,各省督抚们都看在眼里,他们摄于王辰浩的武力,不敢对王辰浩的中央改革法案提出异议,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省督抚们已经准备好阳奉阴违了。

王辰浩太了解这些清末官吏们的心态了,他并不急于一时。如果现在就在各地推行新政的话,效果不会好到哪去,反而会激起地方督抚们的反制。王辰浩手中的武力可以灭掉任何一省的反抗,但是一旦爆发武力冲突,其结果是很难预料的。王辰浩不敢保证各省督抚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会孤注一掷铤而走险,王辰浩不希望中国的国力因此而消耗。

王辰浩同手下人商议过后,决定在中国历代三省六部制基础上,参照美国三权分立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下的相关国家宪法,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打造属于中国自己的并具备现代意义的国家制度。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王辰浩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大体上都是根据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演化而来,因此没必要照搬西方政治制度。但是西方政治制度中很大一部分是先进的,符合当前中国的政治需要,因此这部分制度予以引进。整体上本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构想来打造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王辰浩在三省六部制的基础上提出五省九部制,五省九部,意为九五之尊,象征国家最高权利。五省分别为立法省、司法省、行政省、监察省和廉政省。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提名选举产生的帝国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理大臣;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监察权属于帝国合法公民,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帝国五省实施监督,防止权力腐化。廉政省以帝国廉政公署作为主要权利机关,对帝国官员实施监督、反腐、倡廉,是对监察省的权利补充和牵制,防止监察省自身权利腐化。五省中,立法、司法、行政三省是行驶国家职能的主要机关,三者相互牵制制衡。监察省和廉政省是对其他三省的监督和检查,同时监察省和廉政省之间又相互监督,不至于腐化变质,即达到明朝初期的东厂的职能,又防止像明朝中后期东厂腐化的现象发生。

根据五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理大臣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理大臣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理大臣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理大臣,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理大臣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弹劾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廉政公署官员;总理大臣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总理次大臣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理大臣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检察院法官,廉政公署法官等在总理大臣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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