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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
也就是说只要惩罚制度够重,能让人都害怕,那么就不会有人不准守“法规”,所以法家也是“重刑主义”。
其实嘛,法家法家,名字上都有“法”字了,当然是注重“法律”的学说啊!
之前说过,诸子百家各个学派都是一社会和谐目标之一,在法家的眼中,想要和谐很简单啊!重法重刑就可以了!
比如儒家还要从小强调仁德孝悌,那多麻烦啊!直接制定一个法律一个标准,比如想要达到孝的目的,那么便制定一个关于“孝”的规定,比如不尊敬父母就要受到什么刑罚,不听父母的话就要受到什么刑罚之类的,那不就得了?
只要这个惩罚够重,就不相信没有人不按照这个规定来!
所以说,与其他学派比起来,法家的做法实在是简单粗暴。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
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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