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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正常情况下,当我们判断从一个人的身体中取出心脏是否合乎道德时,我们只需要问:“潜在捐献者是否活着?”毕竟,如果捐献者是活着的,而你将他的心脏取走,那么他将死亡,你就杀死了他,这显然是不应当的。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其中必然包括免于被杀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接下来想象有人需要进行心脏移植手术。器官组织的匹配测试结果表明,我是合适的捐赠者,你现在需要知道的就是:将我的心脏从我身体中取出,在道义上是否被允许。

但对反常情况的思考让我们明白,一旦深入研究,事物就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例如,假设我们接受的是人格论,那么如我们已证明的,对于D阶段我们似乎可说,我不再存活,但我的肉体依然活着。这自然就意味着,即使你从我的胸膛中取出我活蹦乱跳的心脏,你也不会杀死我——毕竟我早就已经死亡——你杀死的只是我的肉体。从道德上说是否允许这样做就不明显了。

我们还是再来研究研究D阶段。试想我的肉体启动人格功能的能力遭到破坏,但它开展肉体功能的能力却并未受影响,于是我的肉体就那么躺在医院病床上,心脏在跳动,肺部在呼吸,肠胃在消化,诸如此类,但却再也不能从事思索、推理、交流、爱与感知的行为了。

毋庸置疑,从一个活生生的身体中取出跳动的心脏,至少可以说,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会对此感到不大舒服。仅仅盘算这么做,都叫人感到不道德得令人发指。但可能我们只是庸人自扰,因为我们未能把来龙去脉梳理仔细。

除了我们一起探究的关于生命终结的问题,其实还有一些生命起始的相应问题。尤其对于A阶段,即身体进行肉体功能而大脑却并未具有人格功能的时候,我们应该作何评论呢?这一阶段中我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接受肉体论,我们就可以说A阶段中我们确实存在。显然,A阶段中我还未成为人,但是没关系。我们也已证明,在肉体理念中我可以存在而非为人。相反,人格论中,我们就要说,A阶段中我还未存在,即便我的肉体已存在,因为在我的肉体之始我的人格还未形成。此处还有更深层的复杂问题有待界定(比如,我的肉体具体何时开始存在),但因为生命的起始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我们的讨论内容,我不得不割爱。

假设我们需要判断的是谁有权利去杀人,或者此权利究竟是什么。我拥有生存权吗?还是只有我的身体有那种权利?(再或者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我的,一种是我身体的?)一方面,如果我的身体有生存权,那么取走我的心脏就一定是非道德的了,即便我已经死了!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我拥有生存权,如果权利的所有者是人而非身体,那么取走我的心脏从道德上来说是被允许的(也许在征得我的家人的同意之后),即使这会杀死我的身体,因为此举并不会侵犯我的生存权。于是,接受人格论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那样的话,我们需要对道德哲学做长篇大论)。仅仅是将大门推开一道缝隙,说杀死身体是被允许的,因为杀死身体并没有真的杀死人,这也足以令人瞠目。

我忽然想到,如果我们接受了这种状况,那么衡量我们前几章所讨论的一系列问题的哲学标准就令人误解了。我们一直在纠结个人同一性的本质,即对他人来说何为“成为我”。但看一看这个标签本身,“个人同一性”,似乎无论答案是什么,其中已经暗含着我都将作为一个人的假设(且因此,相关问题其实只是既定对象与我会不会是同一人)。但如今,结果证明,这一假设——恰是这规范化的标签(standard label)本身已经暗含的意义——可能是错误的。肉体论认为,即便某些事物并非为人,也可以成为我。也许,哲学家不应将我们的难题命名为“个人同一性”,应该简单命名为“同一性”问题。(我们就个人同一性的讨论中,先前部分有可能也就同样地令人误解。比如第六章中我曾说道,倘若未来有人是与我相同的人,那么我就存活。但是现在我们知道了,这一条件超出我的基本存活的要求。)

那么,如果我们接受的是肉体论而非人格论呢?根据肉体论,我在D阶段仍然活着。那么,显然我们要说,拿走人的心脏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杀死我的身体,从而也杀死了我。我们会说,如果说有什么事侵犯了我的生存权,在我仍活着时取走我的心脏肯定算一件,因此它是道德所禁止的。

那么,根据这种观念,作为人是你可以做一段时间然后不再做的一件事,不再做这件事并不会导致你不存在。就像一段时间内,你作为一个孩子或者教授。你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是某物,然后不再是了,但你并不会不再存在。我曾经是一个小孩,但是我现在不是了,而我仍然存在着。孩子只是我经历的一个“时期(phase)”。同样地,以肉体论来看,成为人只是我——或者说我的肉体——经历的一个过程,成为人只是我的身体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进行的一件事。A阶段中我的身体并没有这样做,C阶段中自然也是不会做的。而如果我处于反常情况之中,D阶段中我的身体也不会这样做。成为人并不是我的本质,我为人只是我存在的一个方面;且自然地,只是我生命的一个方面。以上至少是肉体论所说的。(而人格论与之相反,成为人似乎确实是我的本质属性之一。除非我为人,否则我并不存在。)

但即便在这里,问题也没那么简单。如我们所知,活着也并非像说的那么好。就得到重要的东西而言,关键问题也并不是我是否活着,而是我是否为人。而在D阶段中,尽管我依然活着,我也已不再为人了。对这一情况的深入反思让我们逐渐明白,所谓“生存”权有些误导人。也许我并不拥有多少免于被杀死的权利,因为我拥有的是免于“非人化”(depersonified)的权利,即我的人格免遭破坏的权利。如果这一权利是真正的权利,那么只要我的人格已被销毁,从我身体中取走心脏就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了。可以肯定的是,在正常情况下,杀死他人确实也将他们的人格毁坏了,那么做就是不道德的。但在我不再为人却依旧活着的反常情况下,也许杀掉我最终能在道德上得到辩护。

然而,我实际上是一个人,但是照肉体论的说法,我就不一定一直是人了。当我是一具尸体时,我不是一个人,但是我仍然存在。而如果我落入反常情况——我的身体依然进行着消化、供血、呼吸等行为,但已不能思考推理了——此时我们不得不说,我存在,我也确实活着,但我已不再为人了。

我希望你们明白这些问题的确重要且复杂。但在这里,我们并没有足够的空间详尽探究答案。在指明几个可能的答案的方向之后,我就要把更进一步的问题撇在一旁了。

“我不再为人之时”,这一措辞相当古怪且令人感到意外。我想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一个人直到不再存在时,才能不再是一个人。用哲学术语来说,成为人是我的本质属性(essential properties)之一:只要我存在,我必须具有这一属性。但如果我们接受了肉体论,似乎就不得不认为,成为人不是我的本质属性之一了。我可以停止为人,但继续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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